作者:何佳
来源:《江苏法制报》 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案情】
张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内,张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评析】
对张某的吸毒行为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张某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向原判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张某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向原判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吸食毒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与《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之规定,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即前者只适用于一般主体,若主体是“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只要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其量刑起点即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换言之,《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主体若有第七十二条规定中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综上,对张某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向原判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