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莹莹 温娟娟
来源:《江苏法制报》 日期:2018年11月29日
【案情】
李某某开车到甲公司废料仓库运废铝合金,为了获取该公司的废铝合金出去卖钱,采取用水桶装满水后增加卡车自重称重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后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桶内的水倒掉再装入与倒掉的水同等重量的废铝合金,与其他应当运出的废铝合金一起称重后运出甲公司,再将多运出的废铝合金卖掉,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评析】
该案中,对李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在运输废铝合金时,进入甲公司需要先进行称重,运出甲公司时需要再次称重,通过两次称重确定运出的废铝合金数量。李某某在进入甲公司时通过采取在车上放入装满水的水桶增加称重的方式进入甲公司,以此欺骗行为使称重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在将废铝合金运出甲公司时,李某某已经将带进去的水偷偷“置换”成废铝合金,与其他应当运出的废铝合金再次进行称重,此时,称重人员仍然维持原来的错误认识,正是基于对称重数量的错误认识,而导致称重人员将废铝合金一起处分给李某某,某公司因此也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如果其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应当构成诈骗罪。